了进一步增强师生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,建设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,巩固和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,延长其使用寿命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那些无视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管理等规章制度,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,不顾技术要领的要求、违犯操作规程;在管理当中消极懈怠、玩忽职守,人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人和事。
第二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仪器设备功能失调,或损坏程度轻微,未造成经济损失,经简单修复不影响继续使用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;如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,不能修复,或短期内不能修复,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,应追究其责任,并附带有经济赔偿责任。
1. 无视老师和技术指导人员的要求,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;
2. 未经允许,擅自将仪器设备进行拆卸、改装、替代;
3. 操作过程中,漫不经心,玩忽职守,导致错误操作;
4. 在不懂或者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使用方法的情况下,盲目轻率地动用仪器设备。
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责任事故,应从严查处,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。
1. 指导教师擅离职守,在实验过程中没有实验技术要求,又不进行现场指导,致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;
2. 未经允许,擅自将仪器设备私用,导致丢失、损坏,或调换零部件等,使仪器功能下降,用途减少者;
3. 因暴力,使实验仪器设备受到击打、碰撞、摔砸等破坏者;
4. 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松懈,不能坚守岗位,在值班期间丢失仪器设备者;
5. 实验室管理人员,违犯安全用电规则,防火措施不力而导致火灾;或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制度,致使仪器设备遭到严重损坏和丢失者。
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,应当熟悉仪器设备的运转使用情况,发现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现象,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。实验室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,并书面报告主管领导,由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,报学院做出处理决定。若出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管理人员毫不知情,未能及时报告有关领导,或者发现了仪器设备有损坏、丢失现象,但不能及时上报,均视为失职行为,应追究其责任。
第五条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规违纪行为,由学院进行处理。凡涉及追究责任,特别是有经济赔偿责任的较大事故,由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,由学校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,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