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必备条件。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,根据延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要求是:统一领导,专人负责,按章办事,物尽其用。其基本含义是在学院的集体领导下,由学院主管领导、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各司其职,各负其责,遵循规章制度的要求,让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得到充分利用,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第三条 根据教学的规模和需要,以及实验室建设的规划,每年应有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。主管领导应积极和学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,努力落实实验设备的购置计划,以保证正常实验教学的需要。
第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。其基本要求是,新到货的仪器设备,有关管理人员应按照货单提供的物品和数据进行仔细清点,防止遗漏和运输过程中的损坏、丢失。仪器设备启封后要及时安装调试,并进行系统地技术验收。验收结束后要报告并记录,实验室主任要履行监收职责。
第五条 参与实验的师生都应本着爱护仪器设备的原则,精心操作,正确使用。教师应根据需要在实验前讲清楚实验仪器操作的规范要求,并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督促检查,学生在实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技术要领去操作。否则,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,必须追究责任。
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情况,把维护仪器设备作为自己工作的首要任务,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;有些仪器应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规范的帐、卡制度,按照实物帐的技术要求上帐登记。帐目管理人员要坚持每年对帐、清查一次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第八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。对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,要查明原因,采取措施;对确系人为的原因造成长期积压和浪费的现象应追究责任。
第九条 确因技术落后、损坏等原因不能使用,或维护修理费用较高,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必须按规定,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,方可报废处理。
第十条 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建设工作,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、数量、金额、分布和使用情况,并定期进行分析、汇总,不断增强管理的科学性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出借。对确因工作需要,暂时不影响正常教学的一般性器材,经实验室主任同意、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出借,但必须填写借据,说明使用期限(不超三个月)和使用人。对逾期未交还者,出借人应负责追回。
第十二条 凡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因种种原因,需要离开仪器物品管理岗位三个月以上者,应在实验室主任主持下办理移交手续,并保存移交手续资料记载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。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